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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祸丧失兼职机会,是否可以索要误工费?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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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祸丧失兼职机会,是否可以索要误工费?

    案例:小王系一名师范大学在校生,某天傍晚,她外出购物时被一辆轿车撞倒,司机李某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就治,经医院诊断,小王右腿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李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小王住院26天,花费医疗费用2万6千多元,均由李某支付。小王在校期间还找了一份家教的兼职,住院期间共缺课50课时,每课时30元,共计1500元,小王认为这些损失也应由李某承担,李某拒绝,于是小王将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与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赔偿中没有兼职费一说,小王的诉求于法无据,因此拒绝赔偿。但法庭经审理认为,小王因住院不能从事兼职工作,小王为维持正常生活勤工俭学赚家教费是合情合理的,对于该损失的要求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补偿小王的家教费损失。
    评析: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接受治疗,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造成的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赔偿。根据相关规定,误工费主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是因伤病不能正常工作接受治疗的时间或处理交通事故花费的实际时间。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医生开具需要休息的医嘱等。如果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此后的费用则根据伤残等级确定残疾赔偿金,不再单独计算误工费。
    收入状况的确定:误工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可以参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受伤人员无固定收入,又不能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合理赔偿。
    本案中,小王因交通事故受伤,不能继续从事兼职家教,属于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其要求赔偿也有法律依据,该损失可以参照误工人员有固定收入标准计算,由被告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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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峰
  • 执业律所: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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