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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债权得意顺利实现?

来源:高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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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常接到亲朋好友及各类当事人询问关于如何收回债权的问题,这里给大家做一个相关法律知识的剪辑,以后在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大家可以有的放矢的做一些准备工作,为债权实现做一些保障!

总体而言,债权的担保方式有五种,一是定金;二是保证;三是抵押;四是质押;五是留置。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的定金与预付款的问题要重点了解。下面本律师将为您详细介绍债权担保的这五种方式:

  1、定金

  指售方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买方预先支付占总货款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到期支付全部货款的保证。第一,需要了解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主要用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一旦签约方违约,那么可以用定金罚则来惩罚其违约行为,而预付款从一开始就属于货款的一部分,以上二者可以因合同的约定而相互转化。第二,需要了解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用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来计算应该支付的违约金;而定金是债权担保,其数额一旦确定,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改变。在合同法里有一条重要原则,即定金收受方违约的,需要支付双倍的定金作为违约金,而定金支付方违约的,只需要没收定金作为违约金。

     2、保证

  指售方可以要求买方提供一个经济实力强大、遵循诚实信用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作为第三方来担保买方的付款。一旦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该担保方承担付款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担保方应该是自愿的。保证人应与售方签定书面保证合同,并写明保证的内容、方式等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其次,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其中需要注意“代为履行”和“连带责任”的区别。代为履行,是指只有原债务人确无履行债务的能力或无法赔偿损失时,债权人才可以向保证人要求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而连带责任,是指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不管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债权人都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

  再次,以原债务人变更或修改原债务合同时,必须事先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可以不负责保证责任。

  最后,保证人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一般不能由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若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不能担当保证人,选定的担保人确实能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就需要对担保人做资信调查。

  3、抵押

  指买方或第三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财产作为付款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扣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时应注意:

  第一,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与名称,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及范围,抵押物的名称,抵押物的占有归属及抵押的时间等等。

  第二,需要注明抵押物担保的范围:赔偿原债权、赔偿由于债务不履行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实现抵押权所花费的费用(公证、诉讼费)等等。

  第三,在抵押期间,应注明他人不得使用或处置该抵押物。

  4、质押

  指卖方或第三方将财产移交给债权人,从而使债权人享有其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抵押时,债权人不占有抵押物人的抵押物,而质押时质权人则享有出质物的占有权;抵押时,抵押人(债务人)收取抵押物产生的本息,而在质押中,债权人(质权人)收取出质物产生的本息;抵押时,债权人享有的是处分抵押物的请求权,质押时,债权人可以独立对质押物作出决定;抵押时,由于债权人不占有被抵押的财产,因而对抵押财产不产生履行保管的义务,而质押时,债权人具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5、留置

  指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进行留置,直到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全部还清时,再将留置物返还债务人。

  实际合同的履行中,留置具有一些特点:一般说来,留置的财产并不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交易活动的进行中,债务人欠债权人一定的债务,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留置处于交易活动中的财产;第二,留置的财产只能是与逾期不履行的债权债务合同相关联的财产;第三,只有在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否则就是违法。此种担保方式有很大局限性,只限于债权债务相关联的财产,在实际合同履行中一般常见于加工承揽合同、定做合同等。

   以上方法对债权的顺利实现会起到相当的保护作用,大家可以在实际签订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备参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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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超
  • 执业律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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