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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二

来源:刘银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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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刘银律师  

第一篇   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管理序列之一————合同的主体

                                                      

提示二  建筑承包合同的主体

——主体不合法将被认定合同无效,导致合同价款履行的障碍和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解读:国家关于建筑承包资质管理的规定,限定了一定资质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包工程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风险分析:

风险一: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面临工程款的取得障碍。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同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风险二:根据国家和地方关于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被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还将因此影响企业资质的升级。

风险规避:应当在依法核定的资质范围内签订合同。不能为了符合资质而采取肢解工程或者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等非法方式。企业应当在提升自我能力的基础上谋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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