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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11-10 浏览量:0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庭前经过调查取证,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充分的认识与理解,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实施了家庭暴力,属于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感情破裂情形之一,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原、被告婚姻生活期间,被告脾气暴躁,双方有意见分歧时不是心平气和的沟通,而是动辄挥拳相向。庭审时,原告已向法庭举证,与被告结婚的短短的一年多时间,原告就受了两次伤,一次是20**年*19日,原告小腿被碎玻璃割伤近五公分长的血口子,一次就是今年的9月*日,双方仅因一点小纠纷,被告竟然将原告的鼻梁骨打折,造成如此严重后果,被告虽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却没有为此而表示任何愧悔与道歉之意。《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此,具体到本案中,被告的殴打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双方感情破裂。



二、原、被告双方婚生子依法应由原告抚养。



双方婚生子**201*年*月*日出生,现未满两岁。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抚养。原告从怀孕起直至孩子出生至今,便辞去工作,尽全力担起一个贤妻良母的责任,孩子一直由原告一手带到20**年*月**日被迫离家。且原告身体健康,没有不良嗜好,性格开朗乐观,教育程度大学本科。不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个人条件,由原告抚养孩子将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相反,被告脾气暴躁,工作繁忙,孩子由母亲抚养还可以切断暴力的代际传递。



最后,原告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物质及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仅为与被告离婚。



上述意见,请法庭参考。



代理人:蒋小英律师


2015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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