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上海律师 > 韦勇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最新!终结“同命不同价”,上海市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作者:韦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9 浏览量:0

        在同一场车祸中遭遇同等人身伤害的两位当事人,一位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另一位只获得了8万余元。这其中的不同可能仅在于前者拥有的是城镇居民户口,而后者则是农村居民户口。令人欣慰的是,这样不公平的“同命不同价”即将成为历史 

        2019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指出将“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

        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不会再因城乡身份差异而导致赔偿金额不同。

法律分析

        此次《实施意见》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包含以下三个内容:

        1. 适用范围:所有法院受理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上海所有法院受理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适用城乡统一的赔偿标准。“所有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海事案件.

        2.适用标准:上海市居民标准

         根据《实施意见》,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3.生效时间:2020年1月1日起

        《实施意见》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而不包括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发生,只是在那之后立案的案件。

年限届满残疾赔偿金如何处理

        除了以上3点基本规定外,《实施意见》还首次提出了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年限后,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新案件也适用城乡统一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然而如果此时受害人拥有的是农村居民户口,另行起诉的案件是否应该继续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呢?《实施意见》首次提出此时应该以城乡统一标准,即上海市居民标准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也就是说即便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以前,如果在此之后人民法院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则采用上海市居民标准。

新法下,农村常住居民当事人获赔金额可能翻倍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2019年发布的数据,2018年上海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034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375元。《实施意见》生效后,将不再分别计算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的人身损害赔偿,遭遇人身损害的农村常住居民可能获得比之前同等情况下超出一倍的赔偿。

法律法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上述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韦勇律师

韦勇律师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

182-0218-463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