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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业主人身损害,是否承担责任?

非原创(转自《房地产案件法律适用关键词与典型案例指导》) 发布时间:2018-08-03 浏览量:0

近年来,住宅小区的不断发展壮大,物业服务行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纠纷也大量发生。那么,物业公司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观点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或管理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侵害的义务。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部分来源于合同约定,部分来源于制定法的规定。物业公司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受到损害的,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确定物业公司责任范围时,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部分来源于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责任。部分来源于制定法的规定:一是物业管理特别法的规定,如《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和第47条作了一般规定;二是民事普通法规定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如《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

二、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首先,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来源合同约定,一般认为是合同义务,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违约责任。如果没有合同关系或合同约定,也可依据法律追究物业公司侵权责任。其次,从行业性质来看,物业公司本身治安能力有限,不能完全保障业主不受侵害。因此,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应以物业公司是否尽到职责、是否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为标准,合理界定物业公司的注意义务。

三、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物业公司承担的防范和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实际上是一种控制第三人行为的义务。基于雇佣关系和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雇员当属受控制第三人。非小区业主的外来人员,也属受控制第三人。所以,应当对两类人的行为进行控制,防止其侵害业主。

四、物业公司赔偿责任的范围与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财产损害也可以参照此处理。根据司法解释,物业公司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情简介

2005724日中午,负责管理的某物业公司保安银某,经事先预谋,利用工作日午休时间,与李某从该小区26号楼北面消防门进入,至小区业主鲍小某住处,银某利用小区保安人员的身份诱骗鲍小某开门,李某、银某入室后持事先购买的两把尖刀劫得现金、银行卡并威逼鲍小某说出密码。

银某持卡到附近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因密码错误未成),李某留下看管鲍小某期间实施强奸。银某回到现场后,与李某一起持刀刺戳鲍小某,在获得真实密码后将鲍小某杀害。银某、李某劫得银行卡、现金若干、手机2部逃离现场。

之后,银某、李某被捕,并被判处死刑。在二罪犯被执行死刑后,鲍小某父母要求追加银某、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为共同被告。因某物业公司作为银某的雇主,应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1万余元。

 

争议焦点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

 

法院判决

某物业公司应负的责任是管理中的过错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法院酌定比例为30%。主要责任应由直接侵权人李某、银某负担,因其二人已被执行死刑,故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物业公司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受到损害的,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确定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时,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具体案件中,就要对比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来看物业公司没有履行或履行有瑕疵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这些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对侵害的发生起到多大的作用,或者说物业公司全面履行了这些义务对侵害的发生会起到多大的阻碍作用,确定其过错程度,最终确定其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银某的杀人抢劫行为,并不属于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合理行为,更不属于为了雇主的利益或者与雇主利益有客观联系的行为,故银某的犯罪行为不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鲍小某的死亡系银某、李某的故意犯罪行为所致,但某物业公司存在以下过错:第一,选任不当。物业公司被称为小区的管家,是为广大业主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物业公司聘任的保安则更是重任在身,负责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银某曾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判处十多年有期徒刑,系刑满释放人员。而物业公司在选聘保安时,没有认真核查应聘者的身份,具有严重过失。第二,监管不善。物业公司在聘任保安人员后,对保安的工作不能放任不管,应予以监督和管理。故某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但某物业公司的上述过错并不必然导致鲍小某的死亡,鲍小某的死亡系李某、银某的犯罪行为所致,某物业公司的过错仅为李某、银某实施犯罪提供了外部条件,这种条件与鲍小某的死亡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责任,酌定比例为30%

 

相关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案件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房地产案件法律适用关键词与典型案例指导》,法律出版社,2014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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