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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案例:夫妻双方婚后约定“谁提离婚,谁就净身出户”的保婚协议是否有效?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7-06 浏览量:0

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 案例导读

如今的社会,随着离婚率的增高,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关注程度也水涨船高。于是,就有很多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后签订保婚协议,约定若谁提出离婚或者谁出轨,谁就净身出户。那么这种性质的协议,在法律层面,到底是否有效呢?

(二)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两人结婚但没有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刘某某表示同意离婚。婚前,刘某某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子和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明若杨某提出离婚,协议无效。协议签订一年后,杨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一、准予杨某与刘某某离婚;

二、杨某、刘某某婚后共同财产中住房一套归刘某某所有(剩余贷款16万元左右由刘某某偿还),刘某某给付杨某该项财产分割款60 000元;婚后共同财产中的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归杨某所有,杨某给付刘某某该项财产分割款22 500元;折抵后,刘某某需支付杨某财产分割款37 500元。

(三) 法律分析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诉讼双方约定涉案房产、车辆为共同财产,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杨某、刘某某婚后共同财产,法院依法予以分割。这是一起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案件。如今的社会,随着离婚率的增高,对于婚姻期间的共有财产的关注程度也水涨船高。于是,就有很多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后签订保婚协议,约定若谁提出离婚或者谁出轨,谁就净身出户。那么这种性质的协议又是如何呢?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韦律师小tips:由于如今闪电式婚姻的普及,很多小年轻在没有完全了解自己配偶的情况下,就完成婚姻这神圣的仪式。却在婚后发现完全合不来,因此在不影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以及其他影响协议书效力的情况下,可以与对方订立“保婚协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千万不要“输人又输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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