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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若干问题摘要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10-30 浏览量:0


1、夫妻的房子是按揭房屋,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如何分割?
答:一方已经在婚前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全部房款,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对于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所做的贡献,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2、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也需要像普通人一样办理过户手续么?没过户可以撤销赠与么?
合同法对于赠与不能撤销的情形仅限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方赠与一方不动产,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以前,是可以撤销的。
3、父母为子女买房,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孩子的名下,离婚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一半么?
答:应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4 、不离婚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的财产么?假如一方急需用钱,能否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答:在不解除夫妻关系下对财产的分割是一种例外,但须有重大理由,比如夫妻一方需要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一方父母患病住院急需医疗费,而另一方不愿意支付,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为保证一方有能力履行法定义务,应准许分割。
5、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
《解释二》规定,投资个人财产 所得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是个人财产。
6、假如一方用假的身份证去登记结婚,骗取钱财后消失,另一方起诉到法院后被驳回,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那不是陷入告状无门的尴尬?
答 ,这种情形不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应属于婚姻登记中的程序瑕疵,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7 、假如丈夫瞒着妻子将共同居住的房产卖给第三人,并已经办理过户登记,请问是保护无辜的配偶还是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答: 假如第三人为不知情善意,并且已经支付房款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保护市场的交易安全,房子归买受人所有;但是,离婚时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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