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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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工伤你应当怎么做

来源:王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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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由谁申请?什么时间提起申请?向谁提起申请?

    根据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发生工伤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认定工伤应提供的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在一年)内,提交下列材料:
    1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提工伤保险基金中心的《事故申告登记表》及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二)《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

(四)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的原件、复印件;

(七)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工伤认定时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以上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的登记资料;

(二)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的原件、复印件;

(四)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六)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七)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八)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九)工伤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何时提起?向谁提起?应提交那些材料?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此外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通知,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完整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中的各项信息。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接受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信件、快递等非当面方式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的,应当递交工伤职工的委托书和证明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三)申请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单位或个人,除递交申请鉴定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四)对旧伤复发(含工伤直接导致疾病)有争议的,除递交申请鉴定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并提供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的工伤复发(或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诊断意见。

属于工伤直接导致的疾病所引发的功能障碍或护理依赖,在鉴定过程中按照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的合并症处理,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五)申请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应当提供《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陕西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表》。

  (六)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申请鉴定时应提供纳入统筹管理的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再次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送达回证复印件,送达回证中受送达人一栏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签收时间必须填写,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审核并加盖市级劳鉴机构公章。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仅限于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结论不服的鉴定。

  (八)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记载的受伤部位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出现变更的,按照之前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记载的受伤部位所作出的初次(或再次)鉴定结论无效,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应在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九)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补正材料期限为15个工作日。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的时限范围内。

  (十)各类确认、确定及委托鉴定的结论不能提起再次鉴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包含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定的内容:

  1、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确认;

  2、对旧伤复发(含工伤直接导致疾病)有争议的确定;

  3、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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