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昌海律师

郭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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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中律师怎样准确的提供辩护

来源:郭昌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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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为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被告人辩护

以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的认定为例

在司法实践中,吸毒人员以贩养吸的现象大量存在,如果准确的认定吸毒人员的贩卖毒品的数量,成为司法实践中律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辩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2008的印发的《全国部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是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份已被吸食的,应当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的部份不计入在内。

《大连会议纪要》的上述内容解决了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的两个难点问题:第一、查获毒品的数量认定及对量刑的影响。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对于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可以推定其被查获的毒品系用于贩卖,故应当将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是在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则应当视情况具体而区别处理。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原则上应当将查获的毒品数量计算其贩毒数量,但是被告人既吸食又贩卖的,查获的毒品中可能有其吸食的部份,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于查获的这部份毒品在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二,可能吸食的毒品是否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的精神,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购买一定的毒品后,已吸食的数量不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同样,对于有证据证明的以贩养吸的被告人,没有证据证明购买的毒品被其贩卖,也没有被查获的,如查毒品数量在合理的吸食范围内的,也存在被告人吸食的可能性,这部份毒品也不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综上所述,律师在办理毒品犯罪的案件中,应当仔细阅卷,区别不同情况,为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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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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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3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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