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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起诉人社局“办事太机械”》

来源:伊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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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6日《长江商报》:《伤者起诉人社局“办事太机械”》

发布时间:2014-5-6 8:45:38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李璟  

  伤者起诉人社局“办事太机械”
  长江商报消息 有交警证明,但无《事故认定书》,申请工伤认定遭拒
  本报讯(记者 李璟)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交警不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没有这个认定书,社保部门又无法认定工伤。近日,上班出车祸的市民王平(化名)因缺少这纸认定书,申请工伤认定遭拒,遂将某区社保局告上法庭。
  去年2月5日早上7时许,王平骑电动车上班,行至解放大道时,与一辆对向行驶并违法调头的电动车相撞。他当场倒地受伤,后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
  事发后,交警接双方报警赶到现场,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并依简易程序对事故进行了处理。随后经仲裁部门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对方赔付1.6万元。
  由于事发上班途中,王平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需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然而交通事故是经简易程序处理的,交警部门并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接、处警登记表》,记载了事故经过、原因、责任及处理结果,但该《登记表》人社局不认。
  去年12月,经王平多次催要,交警部门便将《登记表》进行复印并加盖了“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交给他。
  今年2月,人社局还是因没有事故认定书,拒绝并中止王平提出的工伤认定。
  因拿不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今年3月,王平无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交警部门行政不作为,并要求其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然而法院审理王平提交的材料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交管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具可诉性,遂不予立案。
  无奈之下,王平再次找人社部门进行协商,被告知,无《交通事故认定书》就认定工伤,人社局无此先例。
  王平认为,人社局一味机械地套用规定,“办事不人性化”。4月底,他向蔡甸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目前该案已正式立案,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律师点评
  两家单位做法都有不妥《接处警登记表》属有效证明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伊毅律师认为,对本案的处理,两家单位都有不妥。交警部门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并未规定必须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才能认定工伤。根据湖北省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本案中,王平已有交警部门出具的《登记表》,证明交通事故中非自己负主要责任,属于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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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伊毅
  • 执业律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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