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良律师

刘中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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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作时病倒不治离世!因这27分钟,不被认定工伤…

来源:刘中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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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5日,某央企员工、52岁的杨先生倒在了工作岗位上。经抢救无效,3月17日,杨先生不幸离开了人世。


近四个月过去了,关于杨先生是不是工伤的讨论还在继续……当地人社局、杨先生家属及其单位对此争论不休!


杨先生的工作地原本在宜宾。今年3月14日,杨先生受单位指派前往成都执行燃料组件的铁路运输任务。






3月15日午后,杨先生在对列车进行例行检查时突发疾病,工友立即拨打了120。此后,新都区人民医院出诊,但终因抢救无效,杨先生还是离开了人世。


    死亡证明书中,新都区人民医院明确,杨先生于3月17日13时42分呼吸心跳停止,13时52分宣布临床死亡。杨先生去世后,4月14日,单位向宜宾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5月23日,宜宾市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宜宾市人社局做出此决定的依据是杨先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针对人社部门的这一决定,杨先生家属及工作单位均不服。


除工伤之外,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视同工伤情形,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活着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48小时,成为了职工能否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关键。视同工伤在相关赔偿标准上,和工伤并无实质区别。






人社部门
由于杨先生于3月17日13时42分呼吸心跳停止,13时52分宣布临床死亡。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应为13时25分,即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时起算。


从初次诊断到杨先生被宣传临床死亡,时间为48小时27分,超过法规规定的48小时27分钟,因此不符合视同工伤标准。


单位及家属
人社部门将120急救人员到达急救现场的第一时间,视为医疗机构作出初次诊断时间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依法不能成立。“初次诊断时间应从14时15分,即CT检查结果出来之后,医院形成初步诊断结论起算。


如此一来,即使以宣布临床死亡标准计算,杨先生从初次诊断时间至死亡,距离48小时尚有23分钟。应认定为视同工伤。”由此可见,杨先生是否能被工伤对待,关键是初次诊断这一时间的界定。


初次诊断时间到底是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时的13时25分,还是CT检查结果出来时的14时15分?对此,杨先生单位代理人,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应该以初次诊断并形成初步诊断结论作为48小时起点。”


    杨先生究竟是否属工伤,自有司法考量。但此事暴露出来的真正问题是。


律师意见


初次诊断时间应立法明确
48小时视同工伤所引发的争议一直以来都没有平息。


职工在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48小时之外死亡则无缘工伤,两者赔偿可谓天壤之别。这一度引发公众48小时之内究竟是保人还是保钱这一道德伦理之忧。


现实生活中甚至曾出现过这样的极端案例——家属为了获取高额赔偿,主动放弃治疗。单位为了免责,则在48小时内拼死抢救这样的情况。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资深医事律师赵因:


视同工伤实质是立法中,工伤没有准确认定导致的问题,“这是因病死亡按工伤处理出现的问题。这一立法本意或许是为了保护劳动者。


但病和伤实质属不同的政策调整范畴。病有所医应通过医疗保险的路径予以保障,而不应与工伤保险混淆。”


现行政策之下,赵因表示,在立法或者政策层面确实需要进一步将何为初次诊断时间明晰,以便尽可能地减少分歧,达成共识,尽可能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况。高温疲劳易引发猝死时值盛夏,


    气温飙上3、40℃是常有的事,在这种高温下,坚持户外作业的工作者大有人在。昨天,洛阳一外卖小哥送餐中暑……在派出所前晕倒,双颊爆红面色痛苦,经派出所民警及时救治后,小哥转危为安。






11日,重庆气温飙升至37℃,在渝广高速重庆段施工现场,20多名沥青铺路工在70℃的地表温度下工作。他们说不论穿什么鞋都会被烫烂底,10天就要换一双鞋。






也有人虽然不用户外作业,但却长期疲劳的坚持在工作岗位上,也极易发生悲剧!2017年7月9日,绵阳市三台县人民医院呼吸科主任戴志辉值完班回家休息,这一睡,44岁的他再也没有醒来……死亡原因是:猝死。


不管是高温还是疲劳,都是危险的信号!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心血管内科专家张立教授表示:高温、过度寒冷、疲劳、暴饮暴食等因素都容易诱发猝死。


现在已经进入高温天气,市民一旦发现胸部有不适,比如压迫感、烧灼感、疼痛感,应立即就医;如果症状严重,身边的人立即将患者平卧,让患者舌下含化硝酸甘油,同时拨打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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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中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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