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王,男,汉族,1976年5月5日生,驾驶员,准驾车型C3,档案编号: ,甘 货车所有人,住:临洮县。
被申请人:临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北关154号。.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临公交认字【2013】第00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临公交认字【2013】第00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将该事故定性为逃逸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定性错误,本案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
申请人因刹车失灵,车辆处于下坡路段,在2013年5月17日18时20分许发生交通事故,过了十几分后直接到县城关派出所报案,不属于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发生后,申请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主动说明案情,是社会倡导的合法救助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若将主动报案定性为逃逸,那么以后发生交通事故就没人去报案了。再者将申请人主动报案,说明主观上并不是逃避法律追究。此外申请人的行为也不符合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所以不属于逃逸。被申请人定性错误,加重了申请人的责任,请依法撤销。
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中除韩某、被申请人某是行人外,其余十人中,任某是无证司机,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其余九人都是乘车人,被申请人将周某某认定为行人,属事实错误。况且发生本次事故是无证司机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严重超载、禁止载客且人货混装不避让直接造成的。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请依法撤销。
致
定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