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忠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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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

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 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

来源:孙忠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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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 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






    【案情简介】

    福建某地的农村小伙子林某,2006年初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了同村的黄某,并开始交往。没过多久,二人商量订婚事宜,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订婚时男方要给女方一笔彩礼16万元,林某家并非大富人家,但为了讨得黄某欢喜,还是向亲朋好友借钱给黄家各项订婚礼金共计16万元。2006年6月,两人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半个月后,在一次激烈的吵架后,黄某一气之下,回到娘家,开始与林某分居。2009年9月,林某以双方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接到法院传票后,黄某对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无任何希望,遂同意与林某离婚。林某在庭审中要求:当初双方订婚时,男方给女方的彩礼16万元,导致男方家庭负债累累,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原告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理由充分,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应予支持。

    【分歧】

    本案双方诉争的焦点是:离婚时,一方能否要求对方退还婚前给付的彩礼?

    【法官答疑】

    所谓彩礼,一般是指男方给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财产,约定男女双方将来结婚的订婚礼物。订婚给付彩礼是我国民间常见的一种习俗,尤其在农村大部分地区盛行,是民间通行的的男方对女方家庭抚育之恩给予的一种报答。同时,给付彩礼也带有约定现实结婚的意义,故若给付彩礼之后,双方没有登记结婚,致结婚目的无法实现,一方要求对方退还给付的彩礼,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退还彩礼。但如果类似本案中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又要求离婚的,对于彩礼应当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 2 款规定:“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返还。理由是:男方给付彩礼,是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往往男方并不情愿,是一种无奈的做法,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现实结婚为条件,然而双方并没有结婚,致使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当然应当返还。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实践中,有的女方还存在利用彩礼骗婚的情况,比如在收到彩礼,办完结婚登记不久即要求离婚,若不允许返还彩礼,对给付彩礼一方极为不利的。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即使结了婚, 也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生活困难”的认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对该条所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从婚姻立法的原意来看,《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所规定“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低保线以上,中低收入线以下作为“生活困难”的标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不富裕,为了支付16万元彩礼,多次向亲朋好友借钱,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因此,黄某应当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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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孙忠秋
  • 执业律所: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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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50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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