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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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不保护女性的财产权利吗?(一)

来源:朱文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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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最高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各媒体争相报道发文称“已婚女性从此失去财产保障”、“全职太太危机重重”、“婚姻法根本不保护女性权利”……由于这种不负责任的歪曲法条和夸张渲染,至今在微博、微信传播的各种心灵鸡汤、短文中仍然有大量类似文章荼毒着广大女性读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真的是为了剥夺女性的财产权利而出台的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被广大媒体诟病的是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十条,并简单粗暴地解读为“男方买的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话,女方没份”。


所以,男方买的房子,女方一定就没份吗?首先要区分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的,如果是婚后购买的,如果双方没有签订财产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属,那么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只有男方一个人的名字,房子仍然是男方和女方一人一半。那如果房子是婚前买的呢?这种情况就可以适用上述的解释三第十条了。


先来看看婚姻法解释三的本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有人会问,这么简单?是的,这个规定就是这么简单,因为婚姻法是1981年实施,2001年作过一次修改,当时按揭贷款买房的情形非常少,几近于无,而这十几年来现实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婚姻法对个人婚前财产的规定已经简单到无法适应现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比如男方在婚前用按揭贷款形式购房,婚后用自己的工资分期还贷,由于婚后个人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于是男方挪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来还房屋贷款,那么此时如果完全按照上述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刀切,这个房子只能认定是男方个人财产,这样对另一半公平吗?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最高院才顺应社会形势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三,从而有了被广而告之的第十条。


第十条如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针对上述例子,即使房子是男方在婚前用按揭贷款形式购买的,而贷款却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的, 离婚时如果协议不成,法院可以判决房子归男方所有,但是,男方应该向女方支付与还贷款项、房屋增值部分相应的款项!因此,婚姻法解释三非但不是剥夺女性财产权利,而是保护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


综上,现行的婚姻法在1981年实施开始就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婚姻法解释三只是进一步明确这一规定,并针对新情况作出相应变通,变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夫妻的财产权。希望看过本文的读者可以对婚姻法有新的认识,不再被那些不考究博眼球的文章乱了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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