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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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不保护女性的财产权利吗?(二)

来源:朱文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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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已经论述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人可能仍然不理解,因为人们的误读根源是因为普遍观点认为结婚应该都是男方买房给女方,但是却忽略了女方婚前自己买房的情形。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代社会,许多女性在经济上越来越独立,女性婚前独立买房是很普遍的现象。试想,如果一个女人婚前按揭贷款买了房子,很快遇到情投意合者结婚,婚后继续还贷,可是婚后才发现对男方缺乏了解,男方不爱做家务、没有事业心爱吃软饭、脾气暴躁、拈花惹草、家庭暴力、不照顾小孩……这个时候女方想离婚,房子怎么分?如果按照人们认为一方无论婚前还是婚后买的房子都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思维,那女方无疑要把房子分一半给男方,这样对于这位辛勤持家、努力工作的女人来说,又是否公平呢?而根据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协议不成的话房子应该归女方所有,最后女方可能只需要给予男方一定的价款补偿,而不是需要付出一半的房屋份额。


除去一些司法的不稳定因素,法律是公平的,我们在任何时候讨论一个法律问题都应该从多角度解读和思考。有些女性读者还是会问我,怎样才能让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其实很简单,有两种办法,一种是房产证增名;一种是公证签署协议约定房屋为共同财产。还有女性读者继续问我,如果男方不肯怎么办?那么,“结婚为了什么?”这一永恒的道德命题在此处便不做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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