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需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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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散原因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根据该规定只有公司组织上、治理结构上功能性、结构性、根本性的缺陷,使得公司无法做出决议,才能评判为公司僵局。
提出司法解散的持股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僵局”仅仅分为股东(大)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
所谓股东(大)会僵局:包括无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虽能召开但无法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股东(大)会陷入僵局董事会、监事会将无限期任职,但董事会、监事会也再无法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一、出现公司僵局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不同意见,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一种状态。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是有限责任公司陷入僵局的第一个要件,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情形:1、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2、公司的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
(一)、公司僵局应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认定
最高院第8号指导案例
裁判要旨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二)、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可以成为法院扩张认定公司僵局的事由。
如在马某华等诉无锡禾润泰服装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中,法院认
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条件召开股东会(或形成决议)而连续两年未召开股东会的,虽然不能认定为公司已陷入股东会僵局或者表决权僵局,但是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占公司的资产和商业机会,并进行关联方利益输送,导致公司的人格和经营性特征发生根本性变化,并丧失经营条件的,属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如无其他解决途经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股东的请求依法判者不能依照《公司法》第182条提起解散诉讼决公司解散”。
(三)、股东表决权僵局无法化解,可判决解散公司
1、形成50%:50%的对等局面
2、由于公司章程设置的表决机制不合理,形成一方股东具有事实上的一笑否决权导致陷入表决僵局。从而形成《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列举的公司解散事由
二、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得公司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
三、经过多方努力无法解决公司僵局
自行调解(临时股东会)、要求回购股权、转让股权、经济管委会调解
办理该类案件的建议
1、建议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前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根据该规定:持股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以及三分之一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对方股东在相关联或相竞业的公司担任股东或设立向竟业的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