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秀珠律师

沈秀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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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致死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来源:沈秀珠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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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漳州市龙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指定由我担任原告人魏某等五原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关于陈某辩护人提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没有列举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所以不用赔偿,代理人认为该观点不能成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如《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都对赔偿项目进行的详尽的规定,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应结合这两部法律进行审判,而且之所以会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是为了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避免讼累,故,代理人认为从这个角度出发,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对所有的赔偿项目进行审判。

其次,关于八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代理人认为:第一,被告人一、被告人二、被告人三为了发展传销组织下线,在得知被告人高某将被害人骗至漳州后,安排已加入传销组织高某等被告人轮流看控被害人的日常行动,不让被害人有机会单独与外界联系,直到被害人同意参加传销组织为止,其主观上具有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的故意;客观上,高某等人在被告人一、被告人二、被告人三的安排下具体实施了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点朝阳镇浦口村出租房里听课,下课后将被害人限制在出租房进行看控,不让被害人一个人自由活动,阻碍被害人与家人联系,致使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被限制后,要求回家未果。尔后,被害人为脱离控制而不幸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之所以说被害人是为了脱离控制而不是被告和辩护人抗辩的自杀,理由如下:被害人和江某是经调解自愿离婚,而且离婚事件离事发已经将近一年,根本不可能存在因为感情想不开自杀的情形,被害人同八被告人同样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人,刑法不能苛求被害人在侵害发生后,仅仅只是消极被动地承受犯罪带来的侵害,而是应当允许甚至鼓励被害人勇于面对犯罪,寻求自我救济,被害人就是在寻求自救的过程中不幸坠楼身亡。虽然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由其翻窗逃跑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但是被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密切相关,它们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甚至可以说被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就是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第二,根据被告人一供述其让被告人二等安装铁丝网防止加入传销组织的人跳楼逃跑,从其供述中,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已经意识到有人会跳楼逃跑甚至由此引发死亡,但被告人自以为有人看管就不会发生跳楼的行为,是被告人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了被害人死亡,故,八被告人应承担其过于自信而导致被害人跳楼死亡的责任。

再次,关于赔偿项目问题,代理人依据的是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传发《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关数据的通知》中规定的相应项目的计算标准,不存在过高计算的问题,且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江某1、江某2的抚养费问题,虽然被害人和江某在《民事调解书》也就证据五中有进行约定,但代理人认为该约定系被害人和江某的内部约定,与八被告人无关,八被告人应承担因被害人死亡导致江某1、江某2抚养费来源终止的损失,况且,因被害人的死亡确实加重了江某抚养费加重,八被告人理应承担该部分的损失。

综上所述,八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且具有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鉴此,八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合计人民币413409.2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指定代理人:沈秀珠 律师

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

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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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沈秀珠
  • 执业律所: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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