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程序、及赔偿标准
上期内容回顾:经济补偿金,你真的了解吗?
一、合同解除(员工→←企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因企业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员工→企业)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三、非企业过错性解除(企业→员工)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企业→员工)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说到这来,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还没有完全说完,以上内容只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以下内容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增加的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
一、因企业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员工→企业)中增加:劳动合同法38条
1、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合同自然终止中增加 劳动合同法44条
1、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以降低原劳动合同标准的手段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上述增加的内容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所新增加的内容。根据法的溯及不既往原则,新增内容的经济补偿金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既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其他的经济补偿金是从员工用工之日起计算。为了便于大家记忆,我们针对这类分段计算,大胆的起了个定义名叫“溯及力分段”,以便区分另一种分段计算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