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桂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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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大学生索要抚养费案件的法理情理启示

来源:孙桂福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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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大学生索要抚养费案件的法理情理启示

简要案情:

2017年,对张某而然注定是不同以往的一年,成年了、考上大学了、父母离婚了;带着生活的喜忧杂陈,走进了大学校园。大学生活是美好和向上的,但各种费用各种活动花销也不时困扰着张某。向父母伸手成了张某唯一的解决办法,视乎也是理直气壮理由。2018年7月,在张某要钱没有得到及时满足的情况下,大学生张某作为原告将其父亲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的父亲一次性支付其就读大学期间的费用五万余元。对此,其父亲一审中表示自己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稳定收入,且体弱多病,但自己一定尽力帮助孩子完成学业。

法理情理启示:

首先,作为被告的父亲与原告张某的母亲离婚是在,原告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且高考结束后、原告张某随后就开始了大学生活。《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也明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故原告张某请求作为被告的父亲支付抚养费,与法相悖。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2)尚在校就读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本条中的“尚在校就读的”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原告张某已经大学在读了,显然不符合这个规定;而且本条中更是明确“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而作为被告的父亲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稳定收入,甚至自己日常生活费的开支都时常没有着落,根本没有能力给付原告张某的抚养费。作为已是大学生的原告张某,应该更多的体谅作为被告的父亲的难处,尽量减少父母的负担;原告张某完全可以选择勤工俭学,做点兼职,通过自己的努力去照顾好自己的生活、完成自己的学业,成为一个有担当的名副其实的天之骄子。面对家庭的现实,面对父母的窘境,不要再躺在父母背上要吃要穿要钱花了!做一个有能力有担当的天之骄子!应时刻鞭策自己:我是成年人、是大学生!我不是啃老族、不是寄生虫!

后记:

    与情与法,一审法院都没有简单审理判决,还在与各方积极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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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桂福
  • 执业律所: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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