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鹏飞律师

余鹏飞

律师
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

来源:余鹏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0
人浏览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

闽劳社[2000]477号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的职工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修订如下: 
    一、国有企业职工(系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每年7月1日公布的为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6个月。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员每人每月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 
    4、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支付。上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   
    5、职工死亡后虽无供养直系亲属,但有直系亲属的,可按本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6、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抚恤标准可根据效益情况适当提高。 
    二、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救济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四、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省人大常务会颁发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其他待遇由企业按上述规定标准支付。 
    五、按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民政厅闽人福[1984]119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的,除按上述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外,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本规定的月救济费待遇。 
    六、企业要负责做好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日常登记工作,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开展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工死亡时,由职工所在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负责出具证明,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后,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企业职工遗属救济费领取证》,遗属凭《领取证》领取遗属待遇。 
    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的下列对象: 
    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2、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周岁或年满十六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七、当享受按月救济费的遗属,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时,应从变更的次月起停发相应待遇。 
    八、上述修订后的标准从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闽劳险[1991]007号文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2000年12月20日

以上内容由余鹏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余鹏飞律师咨询。
余鹏飞律师
余鹏飞律师
帮助过 501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福建省福清市江滨路2号福清商业大厦八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余鹏飞
  • 执业律所: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501*********25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 地  址:
    福建省福清市江滨路2号福清商业大厦八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