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钦朋律师

王钦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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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案件(胜诉)

来源:王钦朋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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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买卖纠纷案件代理词(胜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邹某诉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邹某的委托代理人。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就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补充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案涉合同买卖的标的是原告张某邹某各一块12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另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又,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条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以下几点违法:首先,被告作为香港居民,无权购买中国大陆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其次,退一步讲,即使被告有权购买,但也无权购买两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第三,再退一步而言,假设被告有权购买两块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其购买的面积也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面积(即应在80平方米以下)。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二、被告违法占有了原告案涉房地产长达近9年的时间,应依法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被告占有原告案涉房地产近9年,被告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房屋后用于出租给他人或自己使用所获取的占有利益,应予以返还给原告。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也已经确认案涉房地产用于了出租,参考同地段同样面积的房地产的租金水平,该房地产出租的月平均收益将超过6000元,现原告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平均每月3500元的占有使用费,合理合法,理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合理考虑并采纳,谢谢!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代理人: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

王钦朋律师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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