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纠纷案件(胜诉)
房产买卖纠纷案件代理词(胜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邹某诉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邹某的委托代理人。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就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补充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案涉合同买卖的标的是原告张某、邹某各一块12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另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又,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条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以下几点违法:首先,被告作为香港居民,无权购买中国大陆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其次,退一步讲,即使被告有权购买,但也无权购买两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第三,再退一步而言,假设被告有权购买两块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其购买的面积也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面积(即应在80平方米以下)。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二、被告违法占有了原告案涉房地产长达近9年的时间,应依法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被告占有原告案涉房地产近9年,被告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房屋后用于出租给他人或自己使用所获取的占有利益,应予以返还给原告。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也已经确认案涉房地产用于了出租,参考同地段同样面积的房地产的租金水平,该房地产出租的月平均收益将超过6000元,现原告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平均每月3500元的占有使用费,合理合法,理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合理考虑并采纳,谢谢!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代理人: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
王钦朋律师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