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资本市场的“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五个关键词,谈谈个人的粗浅理解和认识。


第一,关于“规范”含义的理解,一是资本市场运行要规范,即资本市场是法治规范下的市场,要在《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轨道上运作,不能偏离。市场运行规范化,必须靠立法和执法两轮驱动,双重保障,缺一不可。立法就是制定游戏规则,参与主体只能在规则范围内活动,不能犯规和出圈。执法就是监督市场主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违规者进行惩罚和纠正。目前,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供给仍不够充分,一些法律法规有待制定和修改,同时,行政执法和司法惩戒、司法救济还存在欠缺和不足,不能适应和满足市场发展和投资者的需求。针对以上问题,要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进行改进和突破。立法方面,《证券法》修订刚刚完成,要大力推进制定《期货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刑法涉及资本市场的条款进行修改,推动《私募基金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相关证监会部门规章的起草或修订。执法方面,证券监管机构与公安、司法机关要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司法的各项规章制度,整合执法资源,打造专业队伍,加强专业研究,培育专业能力,铸就优良作风,突出执法重点,强化执法协作,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能。只有法律制度供给及时、恰当和充分,市场执法高效、精准、有力,才能使资本市场真正实现规范运行和有序发展。二是市场主体行为要规范。融资方要依法合规进行融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投资者要依法合规进行投资,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监管者的监管行为要规范,要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执法,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第二,关于“透明”含义的理解,就是市场法律法规,市场行为,监管行为要能看得清,说得明,不能秘而不宣,具体讲,一是市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透明,要公开,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及时、充分地了解、掌握资本市场的全部法律法规规则规范。二是市场主体行为要透明,一方面,融资方要向市场公布融资需要披露的全部信息,不得隐瞒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信息,更不得编造、公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者遗漏重大信息,另一方面,投资者交易行为要透明,要依法实名交易,不得借用他人账户交易,投资者交易行为和资金划转行为要留痕,可追踪。三是监管者执法行为要透明,进行监督检査或者调査,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要向当事人讲清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督检査或调查的具体要求。未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査,不得对当事人行为进行认定、处理或处罚。



第三,关于“开放”含义的理解,我国资本市场要做大做强,就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和气度,坚持既对内开放,又逐步对外开放的战略,敞开市场大门,吸引越来越多的境内外资金流入,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满足和服务实体经济。世界资本市场发展经验表明,开放包容,是市场获得源源不断资金流的重要条件之一,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当然,开放不能盲目和任性,开放的事项、程度、范围、时机都要符合国情,循序渐进,有章有法,有序推进,要与我们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承受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开放”的另一层含义,是就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执法的开放,即始终不断学习、研究、借鉴世界资本市场一切成功的、有益的理念、原则、制度、方法、经验、做法,结合我国市场发展的实际,创造性地加以吸收和运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则,不断改进监管执法,大力拓展市场宽度和广度,着力促进市场繁荣发展,有力保障市场平稳有序运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全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关于“有活力”含义的理解,资本市场的活力一方面体现为市场生机勃勃,吸引国内外融资者和投资者前来募集资金和投资入股,交易兴旺,投融两利,始终保有为实体经济服务、为企业融资服务、为投资者服务的强大功能和实力。市场活力另一方面的体现,是它具有吐故纳新,自我纠错的功能,那些不适应市场竞争环境或者未达到市场法规要求的投融资者要么自动离场,要么被强制清退,严重违反市场法规的投融资者,将被市场清除和禁入,保持一种有进有出,新陈代谢的良性循环。中国资本市场必须通过制度建设和监管执法,建立真正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充满活力的市场机制。


第五,关于“有韧性”含义的理解,资本市场的“韧性”是指它抗风险、抗击打的功能和特性。“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就是指资本市场具备抵御和化解各类市场风险的强大功能和实力,包括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实现“有韧性”的市场目标,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监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时刻敬畏风险,还要培育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二是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交易场所的风险防控制度。三是监管机构和交易场所要对市场风险隐患进行分析硏判,防患于未然,这是最根本、最重要、最理想的风险防范之道。四是发生风险事件,要按照预案由负责部门牵头处置,力争把风险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五是监管机构要敦促市场主体建立风险防控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六是要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市场主体要将发现的显性风险和潜在风险隐患,第一时间报告监管机构,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七是监管机构要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风险防控协作机制,合力防范和化解重大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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