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2018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网信办)发布了《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下称《规定》),共十七条,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相关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从法律层级来看,虽然中央网信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而国家网信办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因此国家网信办可以制定并颁布部门规章。但本次《规定》,从官网上的分类来看,应当属于规范性文件而非部门规章。其上位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对上述相关内容做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规定》明确了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具体情形,采用了“列举+兜底”的常规立法模式,具体涉及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以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这些情形涉及范围极其广泛,大部分网络用户涉及到的互动功能的服务平台,都将被覆盖。
而后,《规定》重点对安全评估做了详细规定。首先列举了五种应当自行开展安全评估的范围,包括了(一)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上线,或者信息服务增设相关功能的;(二)使用新技术新应用,使信息服务的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用户规模显著增加,导致信息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发生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表明已有安全措施难以有效防控网络安全风险的;(五)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该内容涉及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界定,根据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因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也即为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的提供商。
《规定》提出了自行评估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的两种模式,至于哪些第三方评估机构符合要求,还需要实施过程中予以明确。安全评估的内容一般涉及信息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的合法性,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防控安全风险的有效性等情况。重点需要关注八个方面,主要涉及专人负责制;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广大用户在互联网活动中的各项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真实身份核验、操作时间、操作地点、发布信息的内容及记录等一系列数据的风险分析和留存;有效的风险防范技术措施,完善的投诉、举报纠错机制等;以及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网信部门、公安、国安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
其后,《规定》明确了安全评估报告包括的内容,分别是:(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功能、服务范围、软硬件设施、部署位置等基本情况和相关证照获取情况;(二)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风险防控效果;(三)安全评估结论;(四)其他应当说明的相关情况。
《规定》的后面部分,还明确了报送具体要求,包括了对象、时间、审查方式、补正方式、现场检查、监察管理、后果、部门职责、保密等内容。
其实,早在2017年10月30号,网信办就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而此次加上了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这一限定词,无疑是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进一步规范。近年来,社会上由舆论为导向而报道的合乎民意案件不在少数,而高曝光度案件的影响力,极容易激发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公共精神增长,自然也进一步孕育出民众纷繁芜杂、层出不穷的各类舆论。从于欢案到昆山持刀砍人案,都给出了让大众满意的结果。而诸如微博、博客、论坛之类的自媒体平台虽然赋予了公众高度自由评论的权利,但这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未经规范的公众评论很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且因网络的隐蔽性而最终可能逃脱法律责任。因此,《规定》从这些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平台着手,进行强有力的规范,实为明智之举。而《规定》中提及到的安全评估报告、书面审查、现场检查以及安全风险公示等制度,无不凸显出国家更加细致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决心。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关乎百姓生计,政府的监管是必不可缺的一个重要环节,有效合规的政府监管制度可以净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环境,而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社会动员引导也将会对建设法治中国产生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网信办此次安全评估新规,显然是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服务机制的又一大进步!
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