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两车受损

2014年9月21日18时30分许,被告驾驶的轿车沿昌盛街由东向西行驶向右拐弯行驶时,与原告醉酒后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各行其道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未确保安全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投保保险,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他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进行赔付,不属于两者保险赔偿范围的则由被告在其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

经审理查明,被告驾驶的轿车沿昌盛街由东向西行驶向右拐弯行驶时,与原告醉酒后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原告人身受伤、财产受损属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进行了事故成因分析,确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确定原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参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进行赔付,不属于两者保险赔偿范围的则由被告在其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

律师说法:交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 如何支付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