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妻子精神发育重度迟滞,无行为能力,丈夫无法再与其共同生活,遂将其病妻诉上法院要求离婚。

  夫妻一方不具备行为能力,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纠纷,法院的处理必须兼顾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好的处理方法是谁许离婚,但必须由有行为能力的一方对无行为能力的弱势一方进行生活扶助。在婚姻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婚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育问题以及生活扶助问题等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此案中,由于被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婚姻问题是无法进行调解的,而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视为他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婚姻问题法院只能以判决的方式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对于财产与原告给予被告生活扶助的问题,则可以由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进行协议,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对这两项达成了一致协议,法院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的基础上以判决的方式对协议内容进行了确认。这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原告须对被告承担扶助义务由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