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某乙驾驶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向右转弯时车头正前方撞上了同方向行走的某甲,虽经及时抢救,然此次事故仍造成某甲受伤致残。事后,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某乙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随后,甲乙二人又因赔偿费用发生争议。多次协商无果后,某甲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中除要求某乙承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外,还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要求。那么,在诉讼过程中,某甲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法宝解密: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给予该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是对物质性人格权损害造成精神痛苦的民事救济手段,保护的对象是公民不受精神创伤的权利。当公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生命及健康权受到损害时,除应当得到其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外,还应对其本人或近亲属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因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应适用如下两种情况:一是,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二是,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

  本案中,某甲因车祸致残,其健康权受到损害,其肉体和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是长期的。而某乙作为致害人,其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某甲受伤致残的严重后果,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某乙除应当依法承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外,还应向某甲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宝贴士:

  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都陷入“提的越多赔偿越多”的误区。但法院判决的实际赔偿金额与原告提出的数额差距较大的案件不乏存在。如某案提出的赔偿金额为20万元,而实际只判付了2000元。可以看出,盲目提出高额赔偿,在法理上是贬低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在实践中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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