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分立、合并、组织形式变更都涉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制定的改制方案也应当包括债务处理方案,并依照债务的性质、种类的不同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在债务承担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并坚持企业法人以其所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原则。同时,对企业所负债务应当区分性质进行处理:

  首先,对劳动债权要妥善处理。职工工资、福利、保险等是职工生活的基本保障,按照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工资债权优先保护的精神,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的过程中,也应当依照劳动法及相关政策对劳动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其次,区分担保债权和非担保债权。如果国有企业对所负债务提供了担保,则应当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其在偿付上可不同于非担保债权。

  最后,对金融债权给予特别考虑。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六条 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离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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