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七子女拒养八旬老母

毛阿婆与丈夫共生有三子四女,均已成家另立门户。1994年8月,毛阿婆夫妇将名下房产赠与了三儿子。不久,丈夫去世,毛阿婆一直与三儿子共同生活。2012年2月,毛阿婆被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出院后,三儿子不愿继续与其一起生活,其他子女则提出要重新分配父母财产,否则不履行赡养义务。

经当地民调组织多次调解无效,毛阿婆的子女将老人送到当地居委会,居委会无奈将毛阿婆寄养到老年护理院。因老人工资不足以支付护理、医疗等费用,居委会代为提起诉讼,将老人的七个子女一起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另查明,老年护理院每月所需护理费3100元,老人每月退休金约1880元,另有存款51700元。

庭审中,七个子女各执一词。三儿子辩称,赡养老人是全体子女的义务,不应落到某一个子女身上,愿按份额履行赡养义务。其他子女则认为,父母将财产全部赠与老三,理应由老三赡养。

法院判决:七子女均应承担赡养义务,三儿应承担较多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年逾八旬,因患多种疾病,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被告作为子女应无条件地承担赡养义务。考虑到原告把房产赠与了三儿子,且在其生活能够自理时,一直与三儿子共同生活,故三儿子理应继续提供房屋供老人居住,在未改变财产现状时,遵从公平合理原则,其对老人应承担较多的赡养义务,遂作出一审判决,三儿子每月负担赡养费440元,其余六子女每月负担160元,医疗费不能报支部分由七子女平均分担,并轮流陪护老人,每人每周不少于一次。

律师说法:赡养老人是义务与财产无关

在多子女家庭中,大多数父母都会在子女逐渐长大后,让子女分家立室,并把家庭财产分配给子女,但有的子女认为自己在分家析产时未能得到满足,因此这部分子女在赡养纠纷中,时常以自己未分得家产、父母分配财产不公等为由,拒绝赡养父母。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有权将其所有的个人财产赠予或部分赠予其子女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任何人包括其亲属和子女都无权干涉。而赡养是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等特定的身份关系所派生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是否分给子女财产或分给财产多少而改变。

本案中,毛阿婆养育了七个子女,却因早年把房产赠与了三儿子,而在年迈之际未能享受到应有的天伦之乐。其子女拒不赡养母亲的行为,既不符合道德标准,也违背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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