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是债务人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无法联系到债权人,从而无法正常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债务人通过提存机关将合同标的物进行提存,使自己和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制度。

  一、提存的手续

  债务人要提存,就要到提存部门办理提存公证。债务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提存公证处,一般是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债务人提存提存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果是委托办理的,还要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3)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的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

  (4)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下落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如债务人对债权人发过的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5)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6)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提存的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提存公证规则》第5条的规定更加具体,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债务人都可以申请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三、提存的标的物

  一般来说,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或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等动产可以成为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关于提存标的物的范围,我国《公证提存规则》规定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1)货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5)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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