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龙律师

陈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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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有哪些民事权利和义务

来源:陈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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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感情不和造成离婚的,可以通过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离婚,领取离婚证或者收到离婚判决书后,双方的夫妻关系就结束,虽然双方离婚了,但还有一些义务是需要承担的,那么离婚后还有哪些民事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还有什么民事权利和义务


不少人往往认为,夫妻双方离异后,原配偶之间与婚姻有关的权利义务也随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而终止。基于这种想法,许多当事人在离婚后对原配偶本应享有的权利轻易抛弃。其实,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原配偶双方与婚姻伴生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依然存在,原配偶一方对另一方仍然享有某些民事权利、承担某些民事义务。


1、离婚后,不能单方给孩子改姓


案例:李女士与钱先生离婚后,四岁的儿子小龙按离婚协议由李女士抚养,一年后,李女士与吴先生再婚,吴先生提出,为加深父子感情小龙改姓吴。此要求遭到钱先生的强烈反对,李女士作了妥协,要求小龙跟母姓,钱先生仍不能接受。


评析:婚姻关系的改变可能导致了人们对子女姓氏重新选择的要求。但姓氏的改变不应是为父或者为母一方所能够决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父母离婚后一方单方面决定将子女的姓名更改的做法是不当的。因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监护人的职责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如果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人子女姓名,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或者等孩子长大由孩子自己决定。


2、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2000年,汤女士和陈某结婚,婚后不久,陈某常常因为猜疑她有外遇而大打出手。2006年10月,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汤女士最终同意离婚。2007年1月,经别人提醒,汤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因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


评析:对于提起损害赔偿的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作了区别规定,作为离婚诉讼原告的无过错方对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对对方的损害赔偿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所以在离婚后一年内,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可向法院请求判决原配偶赔偿因离婚过错而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上述案例中汤某就是以其受到的精神损害要求对方赔偿,法院应根据损害后果、被告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陈某应赔偿的数额。


3、离婚后两年内,发现隐瞒共同财产可请求再次分割


案例:张某与周某1996年登记结婚。2007年6月4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离婚半年后,张某发现周某私自藏匿了一辆轿车没有依法分割,于是又起诉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


评析:离婚时,有的当事人为了分得更多的财产,往往会采取非法手段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这一规定,一方发现另一方上述行为的,可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4、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权利


案例:夫妻双方通过法院协议离婚,法院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男方。离婚一年后,男方及其人家以各种理由阻拦女方与孩子接触。


评析:《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是一种自然的联系,不能用法律的手段加以消除;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何方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对那些在离婚后不与子女直接共同生活的一方来说,只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条件和方式发生了变化,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各项规定,如抚养教育、赡养扶助、遗产继承等,完全适用于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实际生活中出现的以子女不归自己抚养为借口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或以子女到归自己而不让对方探视、教育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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