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嘉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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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及处理

来源:廖嘉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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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 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二)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的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的同意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它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三)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 租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四)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五)价格上有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于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有问题的,买卖双方可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六)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一)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即我们平时所说的,一房二卖。


(二)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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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廖嘉俊
  • 执业律所: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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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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