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辉律师

温辉

律师
服务地区:江西-赣州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公司无股东会决议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来源:温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08
人浏览
 

公司无股东会决议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温辉律师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最高法院公报判例: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是否一概无效

裁判要旨: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22011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 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二、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2005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20052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五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

15条“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综上所述,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以上内容由温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温辉律师咨询。
温辉律师
温辉律师
帮助过 480人好评:1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赣州市赣江源大道与洪都大道交汇处星海天城康莱博精品酒店六层(火车站对面武龙大桥桥头,靠近新城区)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温辉
  • 执业律所: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607*********73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西-赣州
  • 地  址:
    赣州市赣江源大道与洪都大道交汇处星海天城康莱博精品酒店六层(火车站对面武龙大桥桥头,靠近新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