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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来源:焦茂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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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都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但区别是明显的:(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多为航空器上的人员,包括机组人员、乘客和其他任何人员;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为交通工具本身,如破坏航空器的发动机等。(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破坏交通工具罪在时间上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包括航空器停机待用的,且手段也不限于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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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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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焦茂盛
  • 执业律所: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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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