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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非法侵占农民土地16年被判退地赔钱

来源:罗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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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6日,因非法侵占413亩农民土地长达16年,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大冯营镇镇政府被法院判决限期退地,并赔偿农民损失74万余元。
  镇政府非法侵占农民土地
  1996年7月,大冯营镇镇政府不经村民同意,即以镇政府的名义将该镇姚庄村413亩土地发包给社旗县电业局。土地承包合同明确规定,该合同的期限为15年,第一个五年每年承包费为6万元,第二个五年每年承包费6.5万元,第三个五年每年的承包费为7.3万元。该合同于2011年7月27日承包期满。在15年的承包合同期内,平均每亩地15年的承包费为1678元。从承包合同签订至今,镇政府未支付村里任何承包费用,也未将该土地返还给村民组。
  16年中,村民几乎年年追要,但镇政府各机构之间相互推诿,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村民状告镇政府
  2012年6月,586名村民派出代表将大冯营镇镇政府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镇政府立即返还非法侵占的土地413亩,并赔偿最低经济损失共计74.39万元。
  大冯营镇镇政府接到诉状后辩称,我国土地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镇政府既不是争议土地的所有者,也没有经营、承包、租赁和实际占有一分一厘土地,不属于争议的任何一方,不是争议的主体。因此原告要求镇政府归还占有土地属于诉讼主体适用对象有误。镇政府是受原告等单位的委托与社旗县电业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超越代理权限,由此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告所享有的权利,应向该土地的承包者、经营者追要,为此,镇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告镇政府无理,请求法庭驳回起诉,判决原告败诉。

  法院判决:镇政府限期退地赔损失
  社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413亩土地,原告享有所有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土地发包给社旗县电业局,至今未将该土地返还给原告,也未将发包的收益支付给原告,对原告构成侵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土地及支付从承包开始至今承包费损失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超出承包期限的损失参照原承包合同的数额计算,原告总的损失大于原告请求,应按原告所请求的数额认定。被告镇政府辩称是受原告等单位委托的委托行为,其诉讼主体不适格的辩解,因现原告不认可有委托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在举证期内,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大冯营镇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土地413亩,并赔偿经济损失74.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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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罗辉
  • 执业律所: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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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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