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胜锋律师

彭胜锋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综合

公司,不是说散就散

来源:彭胜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15
人浏览

  导读:甲与乙共同出资设立了某某有限公司,现两人决定“散伙”,不再经营公司。不过在散伙的过程中,两个股东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甲认为公司不能说散伙就散伙,应该还需要做点什么;乙则认为把钱分了,走人就是。

  股东决定解散公司,公司是不是说散就可以解散呢?在此,笔者对公司解散的风险点进行解读:

  一、决定公司解散前,您想清楚了这些问题吗?

  1、公司解散,认缴的注册资本将提前缴纳。

  我国《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缴纳时间,可由出资人自行确定。然而在公司解散时,认缴的注册资本将“加速到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举例:假设甲在公司设立时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缴纳时间为公司成立后第20年,公司在经营5年后决定解散,那么甲应当在公司解散时提前缴纳100万元注册资本金。

  2、公司解散,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将提前终止,公司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公司解散,公司未到期的债务将提前到期,公司需提前清偿债务。

  公司解散后,公司股东将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在清理完债权债务,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后,公司将办理注销登记。为了让清算程序顺利进行,公司需提前清偿公司债务。

  4、公司解散后,如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公司将由清算程序转为破产程序。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通过上述分析,公司解散后,如自行清算,则相对简单,但前提是公司现有财产足够清偿公司债务;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则公司解散后,需要通过破产程序才能注销公司,程序相对复杂,而且公司须垫付破产管理人等费用。

  二、决定解散公司后,第一件需要做的事情是什么?

  我国适用的是“先散后算”制度,公司解散是清算的前提,清算是公司解散的结果。公司解散后,应当在15日内立即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如果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同时,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公司股东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公司解散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成立清算组,否则公司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决定解散公司后,需要完成的最后一件事情是什么?

  公司解散,不等于公司终止。有些人会认为,只要我把公司的该结清的款项结清完毕、员工解散、股东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就解散了;或认为依法完成清算,公司不再经营,则公司就终止了。这些都是对公司终止的误解。就像结婚、离婚都需要去民政局登记一样,公司终止需要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后,公司才会终止。

  在此提醒各位在清算注销公司时应注意的几点法律风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应按承诺承担公司债务。

以上内容由彭胜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彭胜锋律师咨询。
彭胜锋律师
彭胜锋律师
帮助过 12人好评:1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第33层02-07单元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彭胜锋
  • 执业律所: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56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第33层02-07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