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晔蓉律师

杨晔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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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融资租赁问答

来源:杨晔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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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几方当事人?

    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当事人,不包括租赁物的出卖人。


3、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4、如何认定融资租赁合同?

1)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2)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5、出租人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原则上,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是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以下三种情况,出租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

    (2)出租人对承租人选择租赁物进行干扰;

    (3)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租赁物。


6、哪些情形下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1)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却未告知承租人;

    (2)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出租人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3)出租人怠于行使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

    (4)出租人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只能由出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


7、租赁物出现质量瑕疵,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吗?

     原则上,承租人可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得以租赁物有瑕疵为由拒绝支付租金,但是有如下两种情形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减轻或是免除租金的义务:

    (1)承租人依赖出租人技能选定的租赁物;

    (2)出租人干预承租人选择租赁物。


8、哪些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处分租赁物;

    (2)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

    (3)若合同未对欠付租金解除合同进行明确约定,承租人欠租金两期以上或是拖欠租金数额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经出租人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

    (4)承租人违法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9、租赁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原则上,租金的风险由承租人负担,但是双方另有规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然,租赁物因不可规责于双方的原因毁损灭失导致合同陷入履行不能的状态,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定解除权,且解除不具有溯及力,承租人应当按照解除时租赁物的残值对出租人进行一次性补偿。若双方均不解除合同,出租人仍有权请求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10、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是如何界定的?

    (1)在租赁期间内: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2)租赁期间届满后:双方可以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当事人无法协商租赁物归属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

    若合同无效是承租人原因导致的,出租人不要求承租人返还原物或租赁物正在使用,承租人返还会使租赁物价值和效用显著降低的,租赁物所有权可以归承租人,但是承租人需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及租金支付情况对出租人进行折价补偿。


11、融资租赁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当融资租赁物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受让人主观善意、合理的价格、完成公示登记)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如下几种情况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租赁物的显著位置有租赁标示;

   (2)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办理抵押登记;

   (3)与第三人交易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到相关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到交易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12、租赁期间承租人面临破产,出租人如何应对?

   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1)行使取回权:出租人可以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权向管理人提出,若在上述期限之后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应当向管理人支付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2)行使解除权:以下三种情形,视为解除合同:

    a、管理人自破产受理之日起两个月未通知出租人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b、出租人催告后管理人三十日内未答复;

    c、管理人决定履行合同出租人可以要求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

   (3)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若融资租赁合同有保证人的,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4)参加破产申报:若出租人自己不进行破产申报且有保证人的,应当通知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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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晔蓉
  • 执业律所: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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