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晔蓉律师

杨晔蓉

律师
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民间借贷仅有借据但无支付凭证,如何才能胜诉?

来源:杨晔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07
人浏览

民间借贷当事人应当树立保全证据的意识,完整保存相关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凭证(合同、欠条、借据、收据等)、支付凭证(汇款凭证、转账凭证等)。这样做的好处是:对于借款人而言,假设出借人提起恶意诉讼,可以列举双方此前的相关交易文件证明其已还款或借贷关系不成立;对于出借人而言,在借款人欠钱不还时,可以列举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以上内容由杨晔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晔蓉律师咨询。
杨晔蓉律师
杨晔蓉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7412人好评:8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太原市长风西街长风世纪广场A座901-906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晔蓉
  • 执业律所: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72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 地  址:
    太原市长风西街长风世纪广场A座9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