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晔蓉律师

杨晔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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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买方未按约定向银行申请贷款,卖方是否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来源:杨晔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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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一、关于合同约定

1、合同价款及支付

2015年9月3日甲方龙先生将位于上海某区房屋出售给乙方张先生,并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人民币540万元。

关于支付方式,附件三约定:首付款为人民币230万元,乙方应于签订合同三日内支付,第二期房款120万元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当日支付,第三期房款180万元,由乙方向银行贷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尾款10万元在交房时支付。

2、过户时间

合同第六条约定甲乙双方应于2015年10月25日前往房地产交易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补充条款约定贷款通过银行审核后3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前往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3、违约责任

合同第十条约定:…乙方逾期付款超过10日后仍未付款的,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关于贷款的约定

合同补充条款约定,乙方应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签署借款抵押合同等一切相关协议,办理一切相关手续,并支付一切相关费用。若乙方贷款申请未通过贷款银行审核或审核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乙方应于进交易中心当日将其以现金补足并交付给甲方。

二、合同履行概况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30万元首付款,但是一直拖到2015年9月25日才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于9月26日通知甲方,要求甲方配合提供办理贷款所需的材料。

甲方收到相关通知后,于2015年10月2日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认为乙方未能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贷款,必将会逾期付款超过10日,已构成违约,按合同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 

乙方不同意解除合同,遂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足:

首先,原告的主要义务为按约支付房价款,被告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办理产权过户并交付房屋。原告申请银行贷款是准备房款的手段之一,即使原告未能获得银行审批贷款,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筹措房款,完成付款义务。对此被告应积极沟通,给予原告继续履行合同机会。

其次,从附件三关于贷款的约定来看,若原告贷款额度不足申请额度的,则原告应于办理产权过户当日以现金的方式补足并交付给被告。双方已经预想到原告不能获得足额贷款的情形,并对此作出了替代性约定。原告是否及时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并不必然影响到被告收取后续房款的权利。

再次,双方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均为约定将逾期申请贷款列为可以解除合同条件。故被告据此主张解除合同条件不能成立。

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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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晔蓉
  • 执业律所: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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