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晔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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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来源:杨晔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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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按照当地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当时张某未到法定婚龄,便借用其哥哥身份证信息与李某去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未能识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打骂情况,现李某前来咨询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中,对于李某如何解除婚姻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用其哥哥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证,其与李某的关系属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以离婚纠纷为案由受理此案,按民事诉讼程序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用其哥哥的身份信息与李某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若要解除此婚姻关系,只能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或通过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的缔结应当是以结婚当事双方是否具有法定的条件及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自愿申请而核发的结婚证书,来确定当事人是否为合法婚姻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张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故张某和李某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案件中的原告应当是合法婚姻关系当中的一方。张某虽与李某之间有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但张某却不是法律确认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说两人之间根本不具备合法婚姻的依据,也就更谈不上是离婚诉讼的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李某可以依据此司法解释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对原婚姻登记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即违背了《婚姻法》关于“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经此法定程序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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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晔蓉
  • 执业律所: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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