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晔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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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7项内容、3个认定标准

来源:杨晔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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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这7个方面:

    1.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 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 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 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 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有无共享债务的利益为判断标准: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接受记者采访,就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及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最新解答:

    1、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证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

    2、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同时明确,在该条但书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3、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债权人要通过诉讼主张债权,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和合法性的举证证明责任在债权人,而不在债务人。

    对此,女性朋友们一定要清楚,不要搞颠倒了:如果配偶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认可这一债务存在,作为共同诉讼人,配偶一方完全可以根据法律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关于判定虚假诉讼的10项规定,可以要求对方举证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债权债务存在并具有合法性如果自己有证据,也可以由自己举出的证据证明对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存在或者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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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晔蓉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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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晔蓉
  • 执业律所: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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