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晔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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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的处理

来源:杨晔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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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有:

1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

2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登记结婚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登记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登记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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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晔蓉
  • 执业律所: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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