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晔蓉律师

杨晔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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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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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监狱服刑女方起诉离婚的民事诉状

来源:杨晔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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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SD,女,汉族,19XX年8月6日出生,住XX省XXX市XX区XXXXX路59号1层3号,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XX,电话:138XXXXXX6386

被告:许XXX,男,汉族,19XX年5月12日出生,住XXX市XXXX区XXXXX路59号1层3号(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第二监狱)原系太原XXXXXX部职工,身份证号:1401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依法判决位于XXXXX市水西关32号1—3.5.的XXXX无线电二厂的宿舍由原告居住与使用;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许小X,现年26岁。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多,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同时被告道德品行存在严重缺陷。 2013年X月XX日,XXX市XXX区人民法院以(2013)迎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刑期从2012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第二监狱服刑。

被告因强奸罪入狱,致使原告在亲朋好友同事亲戚前无法抬头、遭人冷眼,尤其孩子的工作学习也遭受严重影响、身心遭受重创,加之被告入狱后,家里断了经济来源,母子相依为命生活困难。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是对家庭及亲人的极端不负责任,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对二人的婚姻已身心俱疲,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也无和好可能。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位于太原市水西关32号1—3.5.的XXX无线电二厂共计60平米的两间宿舍内,因为原告也再无其他房产,请求法庭依法能将该房判决由原告继续居住使用。

故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离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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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晔蓉
  • 执业律所: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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