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晔蓉律师

杨晔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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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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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索要抚养费代理词

来源:杨晔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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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受郝某的法定代理人郝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郝某诉韩xx抚养费一案的代理人,通过对本案的调查,取证及参加庭审,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基本事实:

原告母亲郝xx与被告是同一单位工作,二人结婚后生育一女韩某,一直想生个二胎,但因为单位管的严不允许,所以双方商量假离婚,19xx年10月14日,郝xx生下原告,之后单位以她未婚生育为由将其开除。为了不影响被告的工作,郝xx带着两个孩子艰难度日,而被告却违背承诺,在假离婚生下原告后没有复婚而又再婚,将母女三人抛之脑后,从原告出生至今,被告从未支付过原告一分的抚养费,也未尽其为人父的职责。

一、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养吾老以及人之老,幼无幼以及人之幼”,强调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应尽的义务,除此之外,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是我国《婚姻法》所要求的内容,即“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从我国法律规定看,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对之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应为子女的生活和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这种抚养责任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离婚,“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郝xx及被告作为原告的父母,对原告负有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虽然郝xx与被告离婚,但通过“DNA鉴定”:韩xx与郝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这是任何情况下都改变不了的事实,基于这种血缘关系所建立的法定义务,也是我国的社会道德对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因此,抚养教育好后代,不仅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二、被告收入较稳定,对原告提出的抚养费诉求完全有支付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本案中,被告向法院提供的其工资证明显示被告现在月收入为基本工资4100.04元,因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抚养费完全有支付能力。

三、原告母亲没有抚养能力。

从被告与郝xx1993年假离婚后,被告就与别人结婚成家,自原告出生至今被告从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对母子俩不闻不问,从未支付过抚养费。现郝xx没有稳定工作,无固定的收入,没有经济来源,无法保障原告的学习生活和教育医疗费。

综上所述,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原告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即被告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十支付抚养费合情合理合法,因此,我们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

杨晔蓉    律师

二0一三年十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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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晔蓉
  • 执业律所: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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