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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醒的乌木 情归何处

来源:谢春雷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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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醒的乌木 情归何处

    央视《经济新闻联播》报道了一则新闻,“江西村民挖出疑似乌木价值数亿官方称属于国家”。看到这则新闻,引起了我极大的兴趣,因乌木的所有权归属一直都存在争议,一些法学专家教授也有不同的观点。但本人的观点是,谁先占有则归谁所有。

乌木(阴沉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植物木乃伊之称。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本段引自百度百科)

乌木现世量极少,这与乌木的形成原因有关,大多数树木埋于地下会腐烂,能够形成乌木的情况极少,数量也极少,也不存在集合的情形。江西村民挖出乌木后,乌木即被当地政府控制,并称乌木属于国家所有。我并不赞成当地政府的说法,乌木应属于那个挖出乌木的村民所有。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乌木如果属于国家所有,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再就是法律规定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而乌木并不属于此两种情形。

首先,所有权不明的埋藏物或隐藏物都需要具备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应是有主物,只是所有权人不明,并非无主物。这样就要求埋藏物或者隐藏物需要满足另外一个条件是有人将其埋藏或者隐藏,如非人为埋藏或者隐藏,则不属于此种情形。江西村民挖出的乌木,是由于自然原因形成的,而并非有人将其埋于地下形成,不属于应归国家所有的情形。

其次,乌木不属于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使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含量达到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集合体。乌木数量极少,含量未达到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集合体的情形。其不属于矿产资源。

在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情况下,江西村民挖出的乌木应属于无主物。其所有权的归属应依据民法理论中的先占取得所有权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人。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之动产,并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江西村民以所有的意思挖出乌木并占有,并且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乌木属于禁止占有物,那么江西村民所挖出的乌木所有权就应该属于这个村民,而不应归国家所有。当地政府如果不将该乌木归还这名村民,则是一种侵权行为。

                              谢春雷律师

                             201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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