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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来源:苏蕾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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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1.劳动者被迫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足额支付工资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3.非劳动者过失性解除,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的人员,如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需支付经济补偿。

6.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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