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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纯资本运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标准

来源:麦朝雄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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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南宁纯资本运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标准

前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224条为新增加的罪名,2009-2-28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前,司法部门一般不认定是犯罪行为,只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等进行行政处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广西的南宁、北海等地活动频繁,一般的参与者均为外省人居多,广西本地人极少参与。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依据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刑法》第224条,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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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麦朝雄
  • 执业律所: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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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5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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