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朝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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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来源:麦朝雄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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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2015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4.8.1.-----2015.7.31.)


序号 项 目 标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305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提供的2013年统计数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791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418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206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3553(2013年数据) 区统计局提供的二○一二年统计数字

4 分 行 业 城 镇 单 位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农、林、牧、渔业 20534

采 矿 业 35303

制 造 业 33611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8416

建 筑 业 38437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44135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6477

批发和零售业 33608

住宿和餐饮业 24653

金 融 业 76679

房 地 产 业 3224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530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4105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520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8938

教 育 35656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3721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37270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7358

5 住宿费每人每天 330 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2014]第30号通知

6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100


备注1: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三、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五、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备注2:

《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理赔标准简表(2014.7.1-2015.6.30)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及参照广西区直医保相应规定确定。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

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六、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计算。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李东军律师提示:最好在出院前与医生沟通好,注明:建议加强营养)。

八、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参照国产普及型用具市场价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死亡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

2、受害人伤残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残疾等级对应系数(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十一、后续治疗费:参照医疗机构后续治疗费证明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城镇居民466100元;农村居民135820元。

十三、丧葬费: 参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18810元(若只是伤残,则没有第十二、十三项费用)。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当地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协商处理,死亡的,2—5万元左右。

十五、亲属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亲属人数原则上为3人以下,每人不超过5天,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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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5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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