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有无举证期限
笔者近日一起案件中遇到了所谓的“二次开庭”,第一次庭审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法庭休庭评议,公诉人庭后又去收集了新证据,提交法院,要求二次开庭。关于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法律未像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造成公诉人可以随意补充证据,补强庭审中己方不利的证据。尽管控辩双方机会对等,联想到京城李某一案件中,辩方要求二次开庭被无情驳回,二次开庭补充新证据成为控方的专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根据上述规定,公诉人只有提出延期审理,法院准许后才能俄日此开庭,补充新证据,否则法庭调查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应进入评议环节,不能再启动法庭调查。唯一可例外再次开庭的是罪名的争议。根据刑诉法解释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从上述解释看出,罪名争议的可以恢复开庭进行法庭辩论环节,但不能进行法庭调查,也就是不能再提交新证据。
公诉人要求补充新证据,一般以刑诉解释222条为理由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二百二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新刑诉司法解释是根据旧刑诉司法解释156条演变而来的,旧刑诉司法解释
九、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一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通过对比新旧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旧司法解释156条是在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这一大的章节,对何时提出没有限制,因此新刑诉以前,公诉人经常如此操作,法院也思维惯性准许。但新刑诉司法解释222条是在第二节法庭调查小节中,第三节为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并且增加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不是“审判期间”,很明显限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尽管这一规定原本是限定辩护人,但对公诉人也应同样适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首次开庭被告人已做最后陈述,法院宣布休庭后,公诉人不得再补充提交新证据,也就是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已经截止,法院应基础庭审中的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