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共同喝酒导致交通事故共同喝酒的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因共同喝酒导致交通事故而引发赔偿
2004年9月19日晚,王某应被告侯某、刘某夫妻之邀到其家中吃饭,被告侯某、刘某同时还邀请其他7名被告与王某同桌吃饭。席间,除被告侯某、殷某未喝酒外,王某与其他几名应邀人员一起喝酒。结束后,王某独自开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孙某的自行车追尾相撞,王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公安部门认定,王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诉称被告与王某共同喝酒,致其开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与其同桌吃饭,但并未劝其喝酒。王某酒后驾车肇事死亡,自己应负全部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共同喝酒的行为人有提醒和劝阻他人不要过量饮酒的义务
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摩托车驾驶人员,自身应当能够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其仍酒后驾车肇事致死,故应对自己的损害负主要责任。被告侯某、刘某作为请客吃饭的主人,明知酒后驾车存在危险,未能尽到提醒义务,致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王某的亲属,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部分支持。被告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因共同喝酒而引发损害后果时,共同喝酒的行为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数人共同喝酒的特定环境下,酒宴的主人和客人之间、一起吃饭的客人之间就形成了法律上拟制的邻人关系。作为普通的理性人,每个人都应当合理预见到如果邻人喝酒就会有不安全性、造成损害的可能,此时,每个人都有不使邻人受到损害的注意义务,应当提醒、劝阻邻人不要实施这样的危险行为。
但是,共同喝酒行为人仅对他人因共同喝酒而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因为喝酒是一项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每个人都有责任控制喝酒行为,防止自身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而其他人的注意义务仅是补充性质的。另外,共同喝酒行为人只对一般意义上普通人能够预见的醉酒易引发的损害承担责任,对普通人通常情况下不能预见的损害后果不负侵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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